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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网络监督志愿者协议
广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在此特别提醒申请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网络监督志愿者协议》(下称《协议》)中各项条款,包括责任条款及权利条款。请您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的使用、登录等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为切实维护举报中心的正当权益,保证监督员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以下条款
一、监督员的权利及义务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2、不得从事有损于广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声誉的活动;
3、有权对举报中心开展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获得举报中心提供的个人管理后台服务,以便于信息反馈、文件管理;
5、提供举报中心认可的重大举报线索时,有权获得举报中心提供的奖励;
6、有权参与举报中心举办的各种活动;
7、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督员职责时,有权随时向举报中心提出辞聘;
8、有义务接受举报中心的知识培训;
9、有义务向举报中心保证提交的一切个人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欺诈行为;
10、有义务向举报中心保证所提交的举报内容真实有效,不得有伪造行为。
二、举报中心的权利及义务
1、有权对监督员实施管理;
2、有义务接受、处理监督员举报的不良信息;
3、有义务为监督员在网络上提供可验证其身份的查询系统;
4、有义务对监督员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5、有义务组织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进行相关培训;;
6、有义务为监督员工作提供指导及媒体支持;
7、有义务及时对监督员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审、考核及对工作成绩突出或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协议的免责解除
1、监督员因疾病不能胜任工作时;
2、监督员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从事有损于广西网络媒体协会声誉的活动;
3、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不能继续组织管理监督员时。
四、本次活动和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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